美国投资移民EB-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, 简称“EB-5”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, 是美国基于就业类型移民的第五类。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,透过该制度奖励外国人来美投资创造美国就业冈位,促进美国经济。
美国政府並在1993年在EB-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“区域中心”移民方案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“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的规定放宽为“直接或间接或诱发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, 使EB-5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、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。
美国EB-5投资移民是由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公民及移民管理局主管,简称USCIS。
自由出入美国, 无须申请签证, 方便出入其他第三方国家。
能够在美国任一地点生活 / 学习/ 工作及拥有自己的事业。
没有申请工作签证及名额抽签等问题。
子女18岁前零学费享受公立中小学教育, 大学后与美国公民享受同样优惠学费待遇。
通过已经取得的绿卡身份帮助其他亲属也取得永久居留身份。
取得绿卡5年后即可按照个人意愿归化为美国公民。
如果投资的标的位于目标就业区域内(TEA)最低投资金额为180万美元。
1. 投资者投资要求的最低金额到一家新的美国企业(或者区域中心的项目),为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至少两年。具体资金的金额,取决于被投资的项目是否位于目标就业区域内。
2. 投资者提供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。
3. 投资者须满足一般资格要求,例如犯罪纪录审查、健康状况。EB-5投资移民项目,目前没有语言、商业能力或教育学历等资格限制。
EB-5项目每年有10,000个移民名额, 其中3,000个专为区域中心保留。
不需要美国赞助人协助绿卡申请。
无年龄、英语水平、工作经历及教育背景最低要求。
协助申请人把间接创造就业机会(Indirect Job Creation) 与诱发创造就业机会(Induced Job Creation) 纳入申请, 大大提高申请投资移民通过的可能。
不要求投资人直接参与投资事业日常管理, 独立投资美国企业的方式营运风险大幅减少。
合格投资人及其配偶和不满21周岁未婚子女, 可申请美国合法永久居留身份。
美国EB-5权威律师及纽约证券律师操刀。
美国移民局就业及经济影响评估。
纽约州政府及劳工部TEA认证。
项目市场评估 KTR Real Estate Advisors。
申请流程图
投资人确定投资意向;
区域中心确定投资人符合EB-5投资移民资格;
投资人分别与区域中心及基金公司签订协议, 并将投资款及手续费分别汇入指定账户;
移民律师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-526投资移民申请表;
I-526投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;
投资人于美国使馆面试并获取移民签证 (若投资人在美境内则递交调整身份申请I-485表格);
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登陆美国后获得两年临时绿卡;
在临时绿卡满2年之前的90天内, 移民律师递交I-829临时绿卡条件移除申请;
I-829条件移除申请得到批准, 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;
当符合入籍条件, 永久绿卡持有人可归化为美国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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